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