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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决算

第五十九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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