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