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