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