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

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