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