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晋升其职务、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