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