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