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健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地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