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