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