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新建小水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恢复原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