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