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