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