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