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禁抚育、轮封轮牧、移民搬迁等措施,实施高原山地以及农田风沙地带、河岸地带、生态防护带等重点治理工程,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