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