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二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细化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涉及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