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