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