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都应当于季度或者月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年度终了后的三十五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连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