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