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