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