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