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