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