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