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