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