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