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