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损毁界标、边防基础设施的,应当责… 第五十八条 有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陆地国界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