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撤销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告。 第三节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