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防管控要求,不得危害边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