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