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