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