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