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