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