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