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