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重大建设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