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