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