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