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